基本信息

事项编号

18009

更新时间

2021年7月

事项类型

行政许可

办件类型

承诺件

受理机构

商务部

行使层级

国家级

决定机构

商务部

审核类型

前审后批

办结时限

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

审批数量

无限制

收费依据及标准

不收费

到办事现场次数

2次

适用范围

《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》(以下简称“指南”)旨在为合规企业申请从事直销经营,以及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或重大事项变更,提供办事指引。

咨询途径

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联系电话:(010)85093318

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:(010)65197330

监督投诉方式

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:010-12335

办公时间

工作日,上午8:30-11:30,下午13:30-16:30。

办公地址

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

设定依据

(一)《直销管理条例》

(二)《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、使用管理办法》

(三)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》

(四)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、披露管理办法》

(五)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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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条件

(一)申请条件

1、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,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;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;

2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;

3、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;

4、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。

(二)禁止性要求

除申请条件所列条件外,无其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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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

(一)申请企业向注册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)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。(二)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之日起 7日内,向商务部报送请示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。(三)商务部经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(原工商总局)的意见,依据《直销管理条例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予以批准的,通知申请企业领取《直销经营许可证》。

申请材料

申请材料

审核要求

材料来源

材料必要性

数量要求

介质要求

材料填写样本

一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

1.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

政府部门核发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参考文本(附件4)

2.服务网点方案审查意见

政府部门核发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参考文本(附件5)

二、申请企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

(一)申请书

1.1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书

(1)提出直销经营许可申请(2)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(3)落款处加盖企业印章,注明日期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1.2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表

(1)填报完整(2)落款处加盖企业印章,注明日期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空表(附件6)/样表

1.3 申请直销声明

(1)申请材料真实完整(2)企业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(3)直销产品符合国家认证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(4)严格遵守《直销管理条例》和《禁止传销条例》,不从事团队计酬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(5)落款处加盖企业印章,注明日期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1.4 董事会/股东会关于申请直销经营的决议(仅适用于外资企业)

出席及签章人数符合章程规定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(二)企业基本信息

2.1 企业营业执照

(1)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(2)证照在有效期内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复印件1份

纸质

无

2.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

证照在有效期内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复印件1份

纸质

无

2.3 股东证照

(1)企业非上市公司、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,提供所有股东的证照(2)企业非上市公司、股东数量超过10个的,提供持股比例前10位股东的证照(3)企业是上市公司的,提供控股股东(含绝对控股、相对控股)的证照(4)股东是自然人的,提供身份证、护照等身份证件(5)股东是企业、事业单位的,提供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(6)股东在申请前成立(存在)5年以上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复印件1份

纸质

无

2.4 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

(1)说明实际控制人与申请企业的控制关系(2)实际控制人明确至中国大陆居民、港澳台居民、外国公民、境内外企业、国有资产委员会、外国政府机构(3)提供实际控制人证照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2.5 企业章程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复印件1份

纸质

无

2.6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(仅适用于外资企业)

证照在有效期内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复印件1份

纸质

无

2.7 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的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(仅适用于外资企业)

在合同期限内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复印件1份

纸质

无

2.8 境外投资者在境外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、法定代表人证明、会计/审计机构审验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(仅适用于外资企业)

经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予以公证,出具公证文书,附中文翻译件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2.9 外国投资者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书面声明、证明(仅适用于外资企业)

(1)外国投资者直接参股申请企业或实际控制申请企业的,提供相关证明(2)由投资者所在国/地区的政府部门、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,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,附中文翻译件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(三)良好商业信誉

3.1 企业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

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(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)出具

政府部门核发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3.2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声明

(1)企业非上市公司、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,提供所有股东的声明(2)企业非上市公司、股东数量超过10个的,提供持股比例前10位股东的声明(3)企业是上市公司的,提供控股股东(含绝对控股、相对控股)的声明(4)可在同一份声明书上签字、盖章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3.3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

(1)股东是境内企业的,由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(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)出具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证明(2)股东为中国大陆居民的,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

政府部门核发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(3)股东是境外企业、个人的,由当地政府部门、行业协会、中介组织出具相关证明,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,附中文翻译件(仅适用于外资企业)

3.4 法定代表人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声明

(1)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,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(2)可在同一份声明书上签字、盖章

政府部门核发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(四)注册资本

4.1 企业验资报告

(1)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(2)注册资本多次变更的,需提供历次验资报告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复印件1份

纸质

无

(五)保证金存缴

5.1 直销企业保证金专门账户管理协议

(1)保证金指定存缴银行出具(2)存缴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复印件1份

纸质

无

5.2 保证金存款证明书

(1)保证金指定存缴银行出具(2)存缴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复印件1份

纸质

无

(六)市场计划报告书

6.1 直销经营市场计划报告书

(1)阐述对直销经营的理解,开展直销经营的设想(2)符合《直销管理条例》、《禁止传销条例》及配套规定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6.2 服务网点设立方案

(1)包括设立的地区、数量、基本要求、管理制度(2)符合《直销管理条例》及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》规定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6.3 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

符合《直销管理条例》及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、披露管理办法》规定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6.4 推销合同样本

(1)明确直销员招募条件(2)明确直销员计酬制度(3)明确直销员退换货的权利(4)明确直销员解除合同的权利(5)明确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行为规范(6)符合《直销管理条例》、《禁止传销条例》及配套规定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6.5 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

符合《直销管理条例》规定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(七)直销产品

7.1 申请直销产品目录

(1)产品名称明确规范(2)产品类别准确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空表(附件7)/样表

7.2 产品商标注册证明

(1)商标注册证明在有效期内(2)商标注册类别与产品类别相符(3)商标持有人与生产企业一致;不一致的,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证明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复印件1份

纸质

无

7.3 申请企业与产品生产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

(1)产品生产企业应是申请企业本身、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(2)生产企业是母公司、控股子公司的,提供母公司对申请企业、申请企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超过51%的证明,并提供了母公司、控股子公司授权申请企业销售产品的证明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无

7.4 产品及生产企业合规性情况表

产品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认证、许可、强制性标准的清单及符合情况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原件1份

纸质

空表(附件8)/样表

7.5 产品符合国家认证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

(1)产品是化妆品的,应提供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化妆品备案或许可证明,包括: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》、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》、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》、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》。(2)产品是保健食品的,应提供国务院卫生/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《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》或《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》。(3)产品是净水器的,提供省级卫生部门办法的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》(4)产品是医疗器械的,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、注册证明。(5)产品不是医疗器械但作为保健器材申请的,应提供地市级以上卫生/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证明,或质量检验机构根据强制性标准、全国性行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检验报告。(6)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(7)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,载明的产品名称与申请产品名称相符

政府部门核发

必要

复印件1份

纸质

无

7.6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

(1)生产化妆品的,提供省级卫生/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(2)生产保健食品的,提供省级卫生/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《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》、《食品卫生许可证》或保健食品生产GMP认证。(3)生产餐具洗涤剂(标明作餐具及果蔬洗涤用的洗洁产品)的,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》。(4)产品是压力锅的,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的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》。(5)生产医疗器械的,应当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、许可证明,以及申请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、许可证明。(6)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,载明的产品名称与申请产品名称相符

政府部门核发

必要

复印件1份

纸质

无

(八)副本

申请企业将以下材料单独装订成册,作为副本一并提交: 1.2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表; 2.1 企业营业执照; 2.3 股东证照; 2.4 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; 3.1 企业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; 3.3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。

申请人自备

必要

复印件2份

纸质

申请接收

(一)接收方式窗口接收: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(地址: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)

(二)办公时间:工作日,上午8:30-11:30,下午13:30-16:30。

办理方式

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。

审批结果

商务部批件、《直销经营许可证》

结果送达

商务部受理后在 9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,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件。予以批准的企业,依据商务部批件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领取《直销经营许可证》。

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和直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。

信息查询: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

查询网址:https://zxgl.mofcom.gov.cn

信息咨询:商务部直销行业公共信息服务(微信公众号)

常见错误示例

1.申请材料“市场计划报告书”、“服务网点方案”将服务网点与零售店铺相混淆,认为服务网点具有产品销售功能。

说明:《直销管理条例》第三条规定,直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。《直销管理条例》第十条规定,服务网点的功能是提供与直销相关的服务。

2.申请材料“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”未包括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、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条、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。

说明:“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”应当符合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、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条、第六条规定。

3.申请材料“推销合同样本”规定直销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。

《直销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仅规定,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。

4.申请材料“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”规定,产品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换货的,需要符合仍在保质期内、不影响二次销售等条件。

说明:《直销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,产品未开封的,直销员、消费者即可按规定办理退换货。

常见问题

1.市场计划报告书必须符合《直销管理条例》及其配套规定,不得做出与相关规定不一致、不完整,或是扩大、限制法定权利义务的规定。

2.申请材料应标注页码,编制目录,按照附件1的目录顺序排序,选择轻薄、环保纸张,尽可能双面印制,装订成册。申请书、申请表、申请直销声明应当加盖企业印章、注明日期。申请材料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印章,或整体加盖企业印章(骑缝章)。

3.商务部受理申请材料后,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(http://zxgl.mofcom.gov.cn)填报申请企业和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。

4.《直销经营许可证》无需年检。

5.企业获得《直销经营许可证》后,根据《直销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建立服务网点,并根据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》第五条规定于 6个月内完成服务网点设立,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报商务部备案。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,被批准企业不得开展直销活动。

6.企业获得《直销经营许可证》后,根据《直销管理条例》规定,通过组织业务培训、考试招募直销员,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。同时,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,备案后的直销员方可开展直销活动。

附录

服务指南附件1-3【点击查看】

服务指南附件4-16【点击查看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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